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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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