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契約之理賠給付方式,以現金為限。本公司應於第六十一條所列
  理賠文件備齊及賠償金額確認後十五日內給付。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而遲延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前項賠償金額之確認,應依第六十條全國賠償總額之限制為基準計算之
  ;倘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
  承擔總限額時,本公司應依地震保險基金公告之比例及條件先行給付部
  分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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