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 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