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後續匝道諯點間之距離
  後續匝道之平面配置如圖甲乙丙及丁所示,相續兩匝道端點間之距離,
  規定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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