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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市屬以外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市總預算編列購置撥贈 之動產,依預算用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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