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
施所需經費。
前項回饋措施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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