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
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
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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