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
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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