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孔依一列規定: 一、取水塔應設高低不同之取水孔或活動式取水孔,並符合本標準第三 十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開設取水孔處應予加強,不得危及塔體安全。 二、取水孔之形狀宜採用長方形或圓形,應與進水閘門或制水閥相配合 ,由河川取水時進水速度應為每秒三十公分以下,由湖泊、水庫等 低濁度之水源取水時,進水速為應為每秒二公尺以下。 三、取水孔應裝設攔污柵,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四、每一取水口應分別設進水閘門、或制水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