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取水孔依一列規定:
  一、取水塔應設高低不同之取水孔或活動式取水孔,並符合本標準第三
      十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開設取水孔處應予加強,不得危及塔體安全。
  二、取水孔之形狀宜採用長方形或圓形,應與進水閘門或制水閥相配合
      ,由河川取水時進水速度應為每秒三十公分以下,由湖泊、水庫等
      低濁度之水源取水時,進水速為應為每秒二公尺以下。
  三、取水孔應裝設攔污柵,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四、每一取水口應分別設進水閘門、或制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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