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
      ,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
      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二、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
      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
  前條所稱就業場所,係指由本局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
  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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