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 ,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 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二、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 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 前條所稱就業場所,係指由本局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 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