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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
縣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局會同建設、地政、農業及稅捐稽徵單位初 估後,送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簽報縣長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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