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於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時,對於受災區域或事故範圍內所
  經管之市有財產,應予適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陳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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