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號,分送各
  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
  文件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