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除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理由二外,農水法第一條規定之農業永續、 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穩 定供應農業發展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等立法目的,原條文之灌 溉事業(包括原農田水利會所轄之灌溉事業區及轄外非灌溉事業區) 已為該法所涵蓋,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