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
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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