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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