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
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
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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