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彈性放寬第六十條及第六
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時間、次數、場所及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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