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吊鏈及滾子鏈條(以下稱吊鏈等)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吊鏈,
  應在十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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