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應許其復職:
一、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二、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