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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