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
    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
    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
    之四已用於清償。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