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
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
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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