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 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 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