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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四十九條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 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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