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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 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 自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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