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
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
自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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