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
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
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