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差假外,應依規定時間下班。下班時間十分鐘前
  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及曠職均不得事
  後補辦請假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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