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應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再壓室,
  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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