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
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立法理由〕 本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少年事件處理之程序與追訴、
處罰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兩者性質本不相同。參照修正後第一條之一,
本法未規定者,應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始
有準用餘地。因本法已考量少年事件之特殊性,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少
年刑事案件準用之)、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適當
人員陪同出庭(伴同權)、調查及審理進度告知(資訊獲取權)、得於少
年刑事案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閱卷(閱卷權)等規定,自無再適用刑事
訴訟法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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