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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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