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取水格框應設在河床或湖床穩定之地點,以免遭受埋沒、毀、或流失
  。設在航路附近時,其最小水深應在三公尺以上,未滿三公尺者週圍應
  柵或其他適當設備圍繞至水面,或裝設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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