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74
人,瀏覽人次:
90927610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取水格框應設在河床或湖床穩定之地點,以免遭受埋沒、毀、或流失 。設在航路附近時,其最小水深應在三公尺以上,未滿三公尺者週圍應 柵或其他適當設備圍繞至水面,或裝設警告標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