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工務處、地政處、產業發展處、主計處 及新竹市稅務局等單位及機關初估後,送新竹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並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