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工務處、地政處、產業發展處、主計處
及新竹市稅務局等單位及機關初估後,送新竹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並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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