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首長移交時,應編造財產交接清冊,簽報主管機關查核。
  各機關財產管理人員移交時,應編造財產交接清冊,簽報管理機關首長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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