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
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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