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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五十二條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 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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