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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違反不得轉包規定之處理及責任)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 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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