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取水格框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取水孔之高度應在水底上下一公尺左右,視水深及附近其他水利事
      業情形決定。
  二、取水孔之週圍,除以角材或混凝土塊防護外,應以堅固木框或鋼筋
      混凝土框防護,並在框外以拋石或澆築混凝土防護。
  三、取水口之大小以進水速度決定,其進水速度應以本標準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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