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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有價證券之售價,得由本府洽請審計機關會商後處理。動產及其他財產上 權利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含單位)商請有關機關(含單位)會同評估 ,報經本府核准後處理,並依審計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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