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價證券之售價,得由本府洽請審計機關會商後處理。動產及其他財產上
權利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含單位)商請有關機關(含單位)會同評估
,報經本府核准後處理,並依審計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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