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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66條
動產屬自然毀損者,各級經管機關應逐項填具財產報廢單,按帳面單位金 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依照行政院頒 「各機關財務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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