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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六十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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