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 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 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前項基金來源屬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罰鍰者,應優先支用於該 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