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
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
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前項基金來源屬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罰鍰者,應優先支用於該
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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