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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