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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六十一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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