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
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者,應於前項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
預計之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其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並
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徵收總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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