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