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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接見及通信權之保障)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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