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信機構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碼簿截稿日期前之用戶資料為準,截
  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用戶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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