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取水口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取水口上游應設檔水板以調節適應水位及河床高度之變化。
  二、攔污柵應設於檔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清理。
  三、應視需要於擋水設備及攔污柵之後設聚砂坑,其頂蓋約與洪水基準
      線同高,並設人孔。
  四、自擋水設備至管渠前之取水口處,其流速應在設計枯水位每秒三0
      公分以下。
  五、管渠高度應以在設計枯水位時能取得設計取水量決定之,其內面底
      應於等於或低於擋水設備底版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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