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口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取水口上游應設檔水板以調節適應水位及河床高度之變化。 二、攔污柵應設於檔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清理。 三、應視需要於擋水設備及攔污柵之後設聚砂坑,其頂蓋約與洪水基準 線同高,並設人孔。 四、自擋水設備至管渠前之取水口處,其流速應在設計枯水位每秒三0 公分以下。 五、管渠高度應以在設計枯水位時能取得設計取水量決定之,其內面底 應於等於或低於擋水設備底版面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