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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67條
縣屬各機關、學校為落實公產管理作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核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財產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辦理複 查。 前項檢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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