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