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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七十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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