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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之一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 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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