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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